我国新规范下的储量概念与国际通行概念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发布时间:2023-2-6 分享到:

2023年2月6日

我国新规范下的储量概念与国际通行概念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陈  源

新规范是指2020年颁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以及其后颁布的《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以及其它相关推荐性行业规范,如:

  • 《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技术要求》(“DZ/T 0339-2020”)
  • 《固体矿产勘查概略研究规范》(“DZ/T 0336-2020”)
  •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20”)
  • 《固体矿产资源量估算规程》( “DZ/T 0338-2020”)
  •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范》(“DZ/T 0399-2022”)
  • 《矿山地质工作规范》(“DZ/T 0401-2022”)等

基于资源量和储量概念,GB/T 17766-2020是“纲”,其它是“目”,纲举目张。

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7766-2020储量的定义如下:

“探明资源量和(或)控制资源量中可经济采出的部分,是经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与之相当的技术经济评价,充分考虑了可能的矿石损失和贫化,合理使用转换因素后估算的,满足开采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据此定义,可获得如下认识:

  • 在空间上不是所有资源量都能转换为储量,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资源量才能构成“储量”
  • 储量是已考虑了采矿损失和贫化后的矿石“产量”,满足储量转换因素
  • 推断资源量不能转换为储量
  • 经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储量是可盈利的,技术经济分析基于矿石“产量”进行
  • 上述认识与西方的储量概念几乎完全相同,这有利于国内外的投融资活动

基于除国家标准GB/T 17766-2020外的其它规范的综合理解会发现:我国现行规范下的“储量”概念与国际通行概念比较,仍然存在重大差异,表现如下:

储量在空间上的动态边界概念

2020年前,我国矿业行业在实践层面的储量和资源量概念是混在一起,不予区分,一般称之为资源储量。在可行性研究之前,资源储量的边界品位连同最低工业品位在资源量估算之前是需要设计院提交《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最终的资源储量估算报告(涉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详查报告和勘探报告)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专家评审,并在政府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探矿权资源储量估算报告作为设计院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基础。在可研过程中,资源储量的边界品位是不变的。在职能上,政府监管探矿权和采矿权内资源量估算(重大变化/增加或减少-资源量评审备案),同时采矿权人需要按《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提交保有资源储量统计年报,该统计数据中不涉及边界品位数据。

2020年以来,新的行业规范总体上仍然沿袭了2020年前的思路和做法,只是区分了资源量和储量概念。工业指标论证规范DZ/T 0339-2020对边界品位的规定只适用于资源量,不涉及储量。在技术层面,现行行业规范没有对与储量概念关系密切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详细内容进行明确,也没有对资源量如何转换为储量进行约定。矿山基建前的认定的储量数据应该直接来自预可研或可研报告,储量认定过程中缺失对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资料的审查程序。采矿权人提交统计年报中要求区别资源量和储量,采矿权人按矿山地质规范DZ/T 0399-2022和DZ/T  0401-2022要求自行认定储量,不涉及储量边界品位概念。如果采矿权内保有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则保有资源量和保有储量一同以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提交评审备案。该评审备案报告,不涉及对储量边界品位的监管。不难看出,现行行业规范和政府监管职能的重点是在源头上实施对资源量的管理,而充分放开了对储量的管理。

依据现行国际通行储量概念,储量是指在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基于优化后(“trade-off studies”)的采选冶工艺而获取的技术参数(如采矿损失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和经济参数(如经营成本、基建投资等),针对最小采矿单元(“SMU”,小于采场),在充分考虑采矿损失和贫化的前提下估算其经济价值。SMU的经济价值不低于经营成本(“Opex”),在空间上将不低于Opex 的SMU连在一起就构成了储量矿体的边界,Opex结合矿产品价格就可对应相应的储量边界品位。在此过程中,矿产品价格是Opex构成中的最大的变量。因此,生产矿山可能需要按年度调整储量边界品位。因此,储量的边界品位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我国现行确定资源量边界品位的规范要求(DZ/T 0339-2020)在原理上与国际通行储量边界品位概念相似,但是其论证是基于大尺度的整个矿床或矿体,论证时间是在资源量估算之前。因此,资源量和储量的边界品位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笔者认为,在现行规范不明晰的情况下,在实践层面的资源量和储量边界品位仍然可能沿袭2020年以前的做法,储量沿袭资源量的边界概念,尽管现在资源量和储量概念有了明显区分。

储量的异地属性和经济分析

异地属性是相当于原地概念基于边界品位引申而来。如果报告资源量时缺失边界品位数据,则该资源量属原地属性,如果基于边界品位报告了资源量,则资源量就是可从原地分离出来的那部分矿化物质,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经济开采、拿出来利用。资源量属准原地属性。储量是基于资源量,扣除了采矿损失又加进了采矿贫化(废石)因素的“产量-储量”,是可以运输到选厂前矿场上的矿石,为完整的异地属性。储量的经济可行性基于“产量-储量”进行分析。

针对资源量和储量的概念,矿山地质规范DZ/T 0399-2022给出的描述如下:

“开采量即动用储量,是动用资源量扣除开采损失后的量。开采量不同于实际产量,是实际产量中扣除废石混入之后的原地量”。

最近有关职能部门出版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解读300问第一版》(“300问”),其第20问明确:储量不包括贫化物质。现行概略研究规范DZ/T 0336-2020明确,经济分析基于“实际产量”进行。

不难看出,行业技术规范异化了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7766-2020对储量的定义,可能将“储量”作为资源量在原地空间上的一个特定矿石类型来对待。经济分析基于行业规范定义的“产量”进行,不是直接论证行业规范定义的“储量”经济可行性,显得非常不合逻辑。按照我国有关法规(不同于技术规范),行业技术规范不得与国家标准冲突。

推测资源量与储量的关系

推测资源量不允许转换为储量是国际通行约定,原因是推测资源量误差过大,不能满足储量的最基本的要求。我国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7766-2020也不允许将推测资源量转换为储量。

现行矿山地质规范DZ/T 0399-2022和DZ/T  0401-2022 既区分了资源量和储量概念,又将资源量和储量概念混在一起,比如“生产矿量是已纳入开采系统的资源储量,按照矿山采掘(剥)工程的不同准备程度圈定”等等。300问中第22问重申“推断资源量可参与设计可采储量估算”。笔者担心,一旦上述理解在实践层面作为行业规范补充“参考”执行,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矿业市场健康发展产生混乱。

2020年前,我国的可行性研究普遍将推测资源量直接打折进入“可开发利用的资源量”,即相当于现行储量。其原因是:在我国的块段法估算资源量过程中,控制探明和控制资源量的探矿工程以外空间的资源量一律归入推断资源量级别。基于现行国际通行概念约定,靠近控制探明和控制资源量探矿工程空间的那部分推断资源量,依据其可信度是可以划入控制资源量类别的,即:2020年前,我国的推断资源量=部分现行控制资源量+现行推断资源量。现行行业规范在块段法估算资源量时仍然沿袭了2020年前的思路和做法,在该情况下,不应该是沿袭2020年前可行性研究的做法,而是应该修改更新现行在块段法估算资源量规范划分资源量级别时的技术约定。在矿山实际运行过程中,一定存在推断资源量被利用情况,矿业发达国家将这一情况限制在生产矿山之内,不允许体现在对外披露的资源量和储量级别上。

现行行业规范在地质统计学估算资源量时,其规定是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7766-2020,即资源量级别按国标要求和探矿工程揭露矿化的可信度进行分类。此时,理论上推断资源量中不含现行控制资源量成分。在该情况下,如果再沿袭2020年前可行性研究的思路和做法,同等情况下,储量总量就会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