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与环境保护技术人员之间沟通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8-10-9 分享到:

矿业与环境保护技术人员之间沟通的重要性

陈  源

与矿业技术人员不同, 环境保护技术人员在相当程度上担当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角色, 其业务范围面向的是全方位的, 矿业只是其中的一个业务方面。环境保护技术人员对矿业知识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其对矿业导致的环境问题的评估意见,环境保护技术人员的背后则是非专业性的大众,包括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人员和直接执法人员。专业性的环境保护技术人员的评估意见很容易左右非专业性的大众。

2017年初,菲律宾环境及自然资源部长竟公开宣布,为保护环境,拟关闭菲律宾全境的露天采矿作业。近年来,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也宣布,为了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在新划定的非自然保护区内不再新办采矿证。

将环境保护与矿业开发对立起来的逻辑违反了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

保护环境是每一位公民最基本的义务之一。然后,保护环境与矿业开发二者之间不应该是对立的。矿业开发是以环境保护为前提的,比如在政府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文化古迹以及公共设施等地区是禁止矿业开发的,漠视环境法规要求的矿业企业也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矿业开发带来的利益能为更好的环境保护奠定经济基础。加拿大的生态环境很好,那里没有禁止矿业开发。澳洲西部干旱、少雨,生态环境不好,那里也没有禁止大规模的露天矿山开发。 环境立法本身就有两个基本概念:一是要保护环境,二是要经济发展。

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始终是最激进的,各项保护措施也是最严格的。2002年12月,加利福尼亚州矿业与地质局(SMGB)颁布法规,要求所有露天采矿坑必须回填复垦。这一法规导致加州的金矿开发一蹶不振,其黄金产量应声下降了约80%。2015年6月政府开始意识到问题所在,走上了更正、修改之路,目前还在路上。显然,加州矿业与地质局忽略了矿业界的一个基本常识,即一般露天开采矿山一旦有回填要求,经济上的可行性就可能就不存在了,因为露天采矿技术是以低开发成本+规模生产为前提的。

我国前几年,为了发展矿业经济,有地方政府违规在自然保护区内为企业颁发了若干探矿证,甚至采矿证。当前,有环保人士喊出的口号是,宁可牺牲经济发展也要保护好环境。这好像从一个极端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笔者以为依法保护环境的口号更好,以法保护环境没有将保护环境与矿业开发二者之间对立的含义。

环境保护技术人员对矿业行业的环境保护法规以及环境潜在问题的理解容易偏左

矿业行业通常涵盖地质找矿和矿业开发,涉及多个专业,不同专业人员之间也存在专业之间的理解偏差。环保技术人员对整个矿业的理解一般情况下非常有限,容易从“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角度给出建议。比如:

环保法规一般规定采空塌陷区原则上要回填、复垦和绿化,但是没有规定经政府认可的露天采矿坑一定要回填的。除了美国的加州,其他所有国家的规定都是这样的。笔者在我国南方某省了解一个金矿项目,地表为山地。开始是地表氧化矿资源开发,土地复垦方案提出回填复垦措施,企业予以积极支持。但是在开发过程中发现深部较大的低品位资源,依据可行性研究,采用露天采矿方法是经济可行的。可是在采矿证的办理过程中,其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回填复垦措施因企业管理人员的疏忽被延续过来,并获得政府批准。结果导致露天采矿方法在经济上可能就不可行了。

笔者在东南亚某国也遇到类似情况,那里的环境法规对露天矿坑的回填复垦还没有涉及。当地环保技术人员从高度负责任角度提出了露天矿坑的回填复垦措施,同样获得当地政府的批准。企业的潜在经济风险可想而知。

再举一个技术上常见问题。环保人员针对所有矿山,只要有开发就会倾向认为产生严重的酸性岩废水(ARD)问题,理由是金属矿山多少均含有硫化物,硫化物氧化就产生硫酸和相应的酸性水。显然,这在理论上完全没有问题,但忽略了产生酸性水的条件和时间跨度问题。产生酸性岩废水的条件是矿石容易风化氧化,或者有特定的生物作用。一般地质人员会知道,所谓的矿石就是矿化的岩石,一般岩石能观测到的风化增量结果要以数十年 (甚至千年)为单位计量,或者说,一般岩石能观测到的因开采导致的新增酸性水是非常小的 (当然不包括所有岩石)。其实,是非产生酸性水查一查我们的水文地质报告还是有很大帮助的,因为那里有详细的采样地点和PH值数据。另外, 要区别: 一旦出现酸性水的情况是地质作用(时间跨度就大了,可能在人类出现以前就开始了)产生的,还是矿产开发引起的。如果是前者原因,不管采矿与否都会持续产生,一旦有采矿活动,一定有责任会在相当程度上去治理酸性水问题。

生态环境现状评估的重要性

矿山项目的生态环境评估是矿业项目投融资的重要内容之一,表现如下:

  • 区别环境历史责任。从投资人的角度,项目投资之前的生态环境可能存在的问题不是现有投资人的责任,其环评结果可及时获得当地政府认可和备案,以有效规避环境责任,或至少可以作为分清责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 对已开发的矿业项目,在经济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上,现有投资人将沿袭、承担前人的环境责任。这一点在对外投资决策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是,在多数发展中国家,这一责任在法规上可能是不明确的。在法规不明确,尤其有当地政府因素参与的情况下,应该通过生态环境现状评估的手段来规避前人责任。
  • 我国目前大多数矿业项目的环评多不涉及土壤、动植物和人类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尤其当矿业项目不是远离人类居住区的情况下,该问题可能就比较敏感。事实上,多数情况下,重金属元素污染问题可能是地质作用的结果。是否是企业的责任,务必要以非争议性资料为依据, 生态环境评估就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可见,在矿业项目的环境评估过程中,加强环境评估技术人员与商务投资人员以及矿业技术人员的沟通和协调,其意义是非常明显的。

地质作用可能是重金属污染重要元凶

这里以常见(热液成矿作用)铅(Pb)锌(Zn)矿为例概要一下与Pb、Zn相关的生态环境。

从地质成矿的角度看,一个矿床的形成始终与其地球化学背景关联,即特定的矿床会出现在特定的地球化学块体之内。地球化学块体就是地壳深部高含量成矿元素背景的地区,面积一般数百至数千平方公里。地壳深部Pb和Zn元素通过成矿作用在近地表附近形成矿床。地壳Pb 和Zn的平均含量分别是 13ppm和70ppm,有工业意义的矿床Pb 和Zn的平均含量分别在20,000ppm以上。矿床开采一般形成三副产品:废弃矿坑、废石堆和尾矿。废弃矿坑Pb 和Zn的平均含量一般分别在5,000ppm以下,废石堆Pb 和Zn的平均含量分别在2,000ppm以下,尾矿Pb 和Zn的平均含量一般分别在2,000-5,000ppm 范围。

在矿床中,Pb 和Zn元素以含Pb和Zn的矿物存在,矿石由脉岩矿物(不含矿矿物)和含Pb和Zn的矿物组成。含Pb和Zn的矿物在水中溶解度很低,其溶液的浓度远小于0.01ppm, 一般认为不溶于水。如果矿床暴露地表,通常会发生物理风化、化学风化和生物风化。其中,生物风化与特定的生物有关,这里可暂不讨论。物理风化不改变矿物形式,化学风化(氧化作用)则改变原含Pb和Zn的矿物的存在形式,形成新的矿物。新形成的含Pb和Zn的矿物,其溶解度就会大大增加。比如方铅矿氧化后容易形成铅矾(PbSO4),其溶液的浓度可能达到40ppm。闪锌矿氧化后形成的硫酸盐,其溶液的浓度就非常高了。由于物理风化和化学风化作用,在矿床顶部和周围会形成土壤。土壤不同于风化物,新增了生物作用。PbZn矿床附近的土壤Pb含量在200-1,000ppm, Zn在300-2,000ppm, 土壤中的Pb 和Zn元素以物理风化形成的细小原始含Pb和Zn的矿物(胶体形式、粘土矿物的吸附态方式)、化学风化形成的新生含Pb和Zn的矿物和水解离子状态等方式存在。由于地表水的作用,土壤中Pb 和Zn元素会继续迁移、进入地表水系,形成水系沉积物。水系沉积物中,化学风化形成的新生含Pb和Zn的矿物和水解离子状态等存在形式,其比例增加。水系沉积物中Pb 和Zn含量一般分别为50-100ppm和80-200ppm。经过充分沉淀后的水中Pb 和Zn含量一般分别不大于1ppm和5ppm。土壤中PbZn含量增高所影响的范围,化学找矿时称为次生晕异常,水系沉积物中PbZn含量增高所影响的范围称为分散流异常。在异常区内,受地质和地形因素影响,PbZn含量不是均匀分布的。在上述异常区内,所有生物体内的Pb 和Zn含量也会相应增加,化学找矿时就有测试某种植物的含量来追索矿源的找矿方法。生物体内的Pb 和Zn含量增加主要通过吸收有机态和离子态Pb 和Zn方式,即Pb 和Zn要以离子态方式才能进入植物,再由植物传导到动物。Pb 和Zn在动物体内通常会累积增加。依据现有微量元素标准,人体内Pb含量不得大于1.3ppm, Zn含量不得大于38ppm,超标危害。同时, Pb和Zn, 尤其是Zn也是人体不得缺少的微量元素。Pb与蛋白质上的巯基有高度的亲和力, 在血红生物合成中能与各种含巯基酶起作用。铅缺乏影响铁和脂质代谢及某些酶活性的改变。Zn则有帮助生长发育、智力发育、提高免疫力的作用,Zn缺乏锌会对我们的身体,特别是生长发育造成严重影响。

长期居住在异常区内的人类,不管那里是否找到矿,或找到矿还未开发,部分个体体内一定会出现Pb 和Zn含量超标现象,比如血铅。矿山周围的土壤,不管那里是否找到矿,或找到矿还未开发,均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环境影响的污染源。

当前,常规采矿和选矿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不会改变Pb和Zn的原始矿物存在形式。矿山寿命一般6-15年左右,在此时间段内,采矿活动形成的废石堆和选矿活动形成的尾矿,其化学风化作用引起的重金属增量在理论上是非常有限的。闭坑后,暴露的未采矿体,其品位远低于原矿,即使有新增重金属元素问题,其程度也远低于开发前的原矿。从污染源角度来说,矿山周围土壤的影响程度可能远大于闭坑后暴露的未采矿体。

从环保角度讲,重金属元素不能降解,必须严格防止重金属元素在自然界的扩散,如选矿废水向自然界排放,不能在原自然生态的基础上新增重金属元素污染。合规的矿业企业,通常会做到污水零排放,即含重金属元素的所有物质最终全部集中到尾矿库中,矿山关闭后,尾矿库覆土、填埋。尾矿库重金属元素的污染程度与原矿相比,要小得多。

目前,环评工作很少参考化学找矿资料,基本未开展涉及动、植物的重金属元素调查,结果容易导致矿山企业背负地质作用过程中的重金属污染问题。部分环评工作没有建立在有代表性的数据之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含推断成分的结论,容易导致误导性后果(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加强环保技术人员与化学找矿技术人员的沟通,在相当程度上可缓解社会对矿山企业的恐慌。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 不是所有的矿业项目都会服从上述理论上的分析和讨论,特定的矿业项目会因特点的地质和自然条件,或者会因矿山企业不合理的选(冶)矿流程(如化学选矿)、不规范的行为(如偷排污水)等,在短时间内仍然会产生比较严重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同时,针对重金属元素的污染情况时,矿业技术人员远没有环境保护技术人员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