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项目技术尽职调查与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关系

发布时间:2018-5-7 分享到:

矿业项目技术尽职调查与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关系

陈 源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在项目的投、融资过程中,为减少可能的潜在风险而开展的必要活动。尽职调查通常分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技术尽职调查。对制造类项目来说,通常针对企业的法律状态、公司管理以及生产、销售三方面开展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一般不开展技术尽职调查。其中,企业的法律状态和公司管理方面,对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来说是共性的部分。涉及生产和销售方面,法律尽职调查多侧重对企业投、融资活动、资产负债表、企业运行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而财务尽职调查多侧重对企业投、融资活动资产现值、权益与负债、资产盈利模型和税收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对资源类项目,基于其专业性特点,技术尽职调查是必选项,其作用通常构成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的基础,并且通常在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之前执行。

技术尽职调查过程中涉及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的内容概要如下:

企业的法律状态与公司管理

  • 矿业投资环境的调查:又称项目所在地国家风险调查,重点是矿业权持有安全性在当地法律环境中的风险。与制造类项目不同,资源类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周期长、风险高以及涉及面广的特点。因此,投资环境的调查成为资源类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的特色。矿业投资环境的调查不属于技术尽职调查的内容,但是,技术尽职调查仍需要针对矿业投资环境中存在的明显和重大潜在风险给出评述性意见。
  • 企业的合法性:技术尽职调查的侧重点是弄清楚企业营业执照许可的营业范围与企业的投融资业务是否一致,其许可有效期与资源开发期(矿山预期寿命)不存在冲突。例如,一个贸易公司拥有3年有效期营业执照,其名下的一个探矿权项目的开发融资,如矿山预期寿命10年,从技术尽职调查的角度来讲,就存在潜在的合法性风险。
  • 矿业公司股东构成和技术管理能力:技术尽职调查的侧重点是明确矿业权权益收益人构成。同时,尽职调查人员需要给出矿业公司管理团队在技术管理方面是否足够专业的评述,以方便投资者判断其管理的矿产资产的增值预期。这一点与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的侧重点明显不同。
  • 人力资源:法律尽职调查侧重的是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财务尽职调查侧重的是现有职工的工资、保险和福利费用等,技术尽职调查的侧重点是现有职工的专业技能和供给是否满足现有采选生产规模需要,与投融资业务配套的扩产方案涉及职人数工增加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招工困难问题等。
  • 矿权证有效状态和潜在风险:技术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矿权证的权益人与营业执照是否冲突;尽职调查时,矿权证是否为有效状态;保持和更新矿权证时,或由探矿权转换为采矿权时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障碍;矿权证所在位置是否与所在国其它法律规定有冲突,如地方政府颁发的其它证照权益(如我国的土地权、林权和草场权等)、历史名胜、国家公共设施(如铁路)、与环境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水土流失、当地环境系统的破坏程度等,以及某些方面存在的不足或潜在风险能否从技术角度能化解。这些问题多数属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一个资源类项目很难在各方面做到十全十美,技术尽职调查的侧重点就是从技术角度提出解决某些不足的方案。如某高硫高砷金矿在申请采矿权时,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发时可能存在因为高硫高砷引起环境污染而面临高额罚款,或无法获得采矿许可的潜在风险。一旦选矿时能有效将高硫高砷转入到金精矿之中,则问题可能将迎刃而解。
  • 评估矿权是否与周边矿权在空间分布上存在重置和潜在法律争议、是否与当地社区存在条件性协议(如交通运输通行权利、矿山运营期间对当地社区的补偿协议等)及其潜在的不确定性风险:这些问题很难通过法律尽职调查获得满意的结果,尤其是,只有技术人员才能确认评估矿权与周边矿权在空间分布上是否存在重置问题。
  • 评估的资源/储量是否分布在矿权证认定的空间分布范围之内:这是只能技术人员才能解决的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
  • 重大合同:技术尽职调查关注生产经营承包合同,如采矿承包,或选厂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产品销售合同等,其侧重点是生产经营成本和产品预期售价,与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的侧重点明显不同。

企业的生产与销售

  • 项目地外部基础设施:制造类项目的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一般不涉及企业的外部基础设施,因为企业通常位于外部基础设施齐全的城市。资源类项目通常位于偏避山沟,外部基础设施对资源类项目的开发投资和估值影响较大。外部基础设施通常指项目地外围附近的交通、供电、供水、通讯和生活等公共设施。如果这些设施齐全,项目开发投资成本就会明显降低,运营成本也不同程度降低,在同等条件下,项目估值增高。项目地外部基础设施是技术尽职调查重要内容之一。
  • 合法经营与企业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活动是否获得政府许可(如我国已经取消的黄金生产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许可、依法纳税、行政处罚等。与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不同的是,技术尽职调查关注企业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及其原因,同时需要对项目进行较详细的环境(包括与当地社区关系、文化、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安全生产评估,因为这些对投资方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技术尽职调查时还关注尽职调查时,企业是否处于影响资产处置的诉讼状态或即将处于影响资产处置的诉讼状态,一旦这一情况出现,则“储量”概念不能成立。税收方面,技术尽职调查仅仅关注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
  • 其它投资:与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不同的是,技术尽职调查仅仅关注企业是否发生拟评估矿业权以外的矿权投资,因为,矿权估值是以矿业权为载体,矿业权以企业为载体,即矿权价值通常以企业价值来表现。技术尽职调查通常不关注企业其它投、融资活动(针对矿权公司的估值情况除外)。
  • 生产技术方案:制造类项目的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一般不涉及企业的生产技术方案,而地质编录与采样、资源量估算、储量转换、采矿和选矿方案等是技术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
  •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与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不同的是,技术尽职调查关注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未来使用价值,即关注折旧明细表及其真实性,包括已完成和在建开拓工程、现有采选矿设备的产能和剩余寿命(概要性辨别设备以次充好、以旧代新等可能问题,律师和财务师一般不熟悉采选矿设备),以及未来的闭坑费用等,目的是评估项目在整个矿山预期寿命期内的投资费用和未来维护运营投资的时点和合理性。
  • 运营成本: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更多的是关注利润,而技术尽职调查必须详细评估现行运营成本,包括主要耗材、燃料、动力、人力成本、管理和销售费用等,目的是评估未来扩产后运营成本水平的合理性。

上述内容说明,对资源类项目来说,开展技术尽职调查是对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补充,在开展技术尽职调查过程中包括重要的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内容是必要的。部分负责技术尽职调查的人员倾向性认为,作为技术人员(地质、采矿、选矿和技术经济)不应承担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的内容,显然,这一理解是不全面的。

澳洲Valmin规范2015年版第3.1条款明确规定:胜任人(Practitioner)必须具备法律、财务等方面的胜任能力,即技术尽职调查必须涵盖必要的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等方面的内容。依据笔者的理解,技术人员不是律师,也不是会计师,但是技术人员在开展技术尽职调查时需要调查重要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法律和财务问题,以及律师和会计师不能胜任解决的问题,只是最终涉及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结论需要由负责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的律师或会计师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