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权评估师制度

发布时间:2018-5-23 分享到:

我国矿业权评估师制度

陈  源

我国矿业权评估师(矿权价值估值师)受非盈利性行业自律组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管辖,相关技术人员通过专业性考试获得相应评估师资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布相应的评估规范,获得资格的评估师依据规范开展工作。与矿业权评估师制度对应的还有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现在,矿产储量评估师也受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管辖。

矿业权评估师制度的运行框架是:依据地质队完成的勘查报告由矿产储量评估师进行资源量评估。在此过程中,原始资料的客观性和质量由地质队负责并做相应责任承诺。依据评估的资源量结果,由矿业权评估师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从框架来说,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相当于市场条件下的合资格人。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的这套制度好像水土不服,市场很难认同矿业权评估师的估值结果,问题在哪里呢?笔者以为,问题在属地化改革大旗下对合资格人制度的核心机制进行了大幅度修正,使其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市场需求。在此过程中,有关资源量和储量分类规范也没有相应改革和更新。

合资格人制度的核心要求:

  • 合资格人以独立第三方形式对资源量和储量估算所依据的原始技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如果这些原始技术资料被合资格人认同,则合资格人需要对原始技术资料的客观性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不可用免责条款来规避责任;
  • 合资格人要对资源量和储量分别进行重新估算和验证,其重新估算的结果以签字的技术报告形式对公众发布,合资格人的工作成果接受同行和大众监督;
  • 矿权价值评估合资格人以签字的技术报告为依据进行估值。对于没有完成技术报告的项目,如果要进行估值,则需再次从资料核实、资源量和储量重新估算和验证程序开始,并要求要有合资格人对资料核实、资源量和储量重新估算结果负责。

我国矿业权评估师制度对有关资源量和储量分类规范作了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解读规定,概要如下: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GB/T 17766-1999)的框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市场需求,将资源量和储量概念进行了分类,并且强调了储量要依据至少预可行性研究才能获得。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资源量和储量的概念是等同的,资源量,包括潜在的资源量(334),只要经过简单的打折(可信度系数),均视同储量来对待。资源量是未来可经济开发利用的概念,储量是基于至少预可行性研究,眼下可开发利用的概念。用简单打折的方法就绕过了可行性研究的要求,与资源量分类和储量分类的可信度(误差)等问题一并忽略了,即矿业权估值囊括了所有将资源量和储量的概念混同带来的误差,334潜在资源量的加入将矿业权估值误差发挥到极致;
  • 从矿权估值角度将矿业权项目按探矿权与采矿权项目简单分类,将已获现金流的生产矿山项目对矿业权的价值提升因素弱化。同时,过度使用了地质要素评序法,使得早期没有资源量或少量资源量的项目价值随勘查工作量增加而不合理提升。实际上,矿业权价值与勘查投入不是正比关系;
  • 对采矿权项目,混同了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和矿山初步设计对矿业权价值的贡献差异。基于打折后的资源量,矿业权评估师利用假定的采矿回收率和贫化率参数从技术上直接获得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并基于该“可采储量”应用折现现金流量法。在此过程中,对矿业权评估师是否具有采、选和技术经济分析方面的经验没有要求,非专业性的矿业权评估师(比如地质师,或会计师)一个人实际可以完成“可采储量”过程,不需不同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协作过程。矿业权评估师通过考试获得相应资格为这一做法披上“合理性”的外衣。在市场条件下,固定资产投资估算中预备费通常作为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误差计入,我国矿权价值评估时予以剔除,人为提升了矿权估值结果等等;
  • 回避了矿业权估值结果的市场值概念,没有风险(敏感性)分析、没有估值误差范围、单一估值方法等等。

笔者欣闻我国的合资格人制度即将重新推出。鉴于上述概要性信息,新的合资格人制度在强调中国特色的时候务必要尽可能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症结所在,不可重滔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