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发达国家投融资市场的借鉴意义
陈 源
以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为代表,其矿业投融资市场发育成熟,而我国的矿业投融资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融资困难,还没有走上良性发展通道,与我国目前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不相协调。本文拟从笔者观察的视角提供下列信息,以善读者。
市场参与方:
包括三方:初级矿业公司、高级矿业公司和基金出资人/股民,其中,初级矿业公司和高级矿业公司拥有矿业权,为融资方,基金出资人/股民为投资方。初级矿业公司利用其勘查专业优势,以获取新的矿业权,并通过勘查投入使其增值,增值后将矿权交易给高级矿业公司来获利。高级矿业公司以生产为目的,以组织基建与矿山生产管理经验为优势,通过销售产品来获利。在矿业勘查和生产过程中,基金出资人/股民通过投资活动,以其从矿业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分得一份利益。以投机、追随稳定成长型项目、高流动性和风险控制为特征。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三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过渡的投机行为受高级生产公司最终是否接盘制约,即项目的净现值(NPV)不能小于0。
投融资基础:
矿权市场值为投融资的基础,矿权市场值取决于项目探明的资源量和储量,矿权市场值、资源量和储量的界定由独立第三方来评估完成。矿业行业协会制定了界定资源量、储量和矿权估值的规范,如规范资源量和储量界定的JORC规范和规范矿权估值的Valmin规范。这些规范获得所在国股票交易所的采纳,并得到强制执行。股票交易所的行为强化了股票交易所以外矿业市场对这些规范的认可,并最终导致整个矿业市场对这些规范的认可。
投融资方式:
分股权和债务两种方式。其中,上市(IPO)前的股权投融资方式包括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合作企业(Co-operative Enterprise,其形式又可细分为联合风险勘查协议、买卖选择权协议(Option)和转出/转入协议(farm-in/farm out))、天使投资(Angles Invest)、合伙人制度(Venture Capital)、股权私募/PE基金和反向收购(reverse merger)等。IPO上市是较好的融资方式之一。上市后的股权股权投融资方式包括定向募集资金/定向增发(private placement)、股权支付、增发新股、增资配股、认股权证/股权配售(warrant)等。上市前的债务投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套期保值、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贴现贷款)、委托贷款、信托抵押贷款、债券融资与商业票据、民间借贷、项目融资、融资租赁、承包经营与矿权出租等。上市后的债务投融资方式包括多种形式的公司债务。
市场运行规律:
矿业发达国家通常将矿业权项目分成4类:勘查项目(无资源量,相当于我国的踏勘项目)、资源项目(相当于我国的探矿权项目)、可研开发项目(相当于我国的采矿权项目)和生产项目(能产生实际现金流回报,我国作为采矿权项目对待)。在市场运行的某个时间点,资源项目的投融资收益率最高、其次是可研开发项目,再次为生产项目,但投融资风险则是勘查项目最高,生产项目最低。
矿业市场有繁荣上升期和萧条下降期的交替变化规律,该变化规律受整体经济市场的影响,但二者的变化规律不完全一致。在繁荣上升期,投融资变得非常活跃,早期项目如勘查项目和资源项目投融资比例明显增加。在萧条下降期,投融资变得非常谨慎,早期项目如勘查项目和资源项目投融资比例将明显减少。全球矿业界上一轮自1991年开始繁荣至1997年达到顶点后转向萧条,至2002年达到低谷。本轮自2003年开始进入繁荣期至2012年达到顶点后转向萧条,2016年仍将处于萧条期通道中。目前整个矿业界投融资变得非常谨慎,尤其是有风险的早期勘查项目。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原国土部门(相当于初级矿业公司)和生产部门(相当于高级矿业公司)在很多方面仍然是割裂的。比如国土政府部分颁布的规范如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相当于JORC规范)明确333资源量不能转换为储量,而设计院等生产部门普遍将333资源量打折转换为经济储量。矿业方面的技术规范没有被中国的矿业市场认可,导致整个矿业市场对矿业行业相关规范和矿业权估值结果的不认同。比如我国的矿业公司在上市前很难从银行获得任何形式债务融资,而市场上股权融资的方式更多是控股并购,不是投资/投机盈利。IPO上市困难,券商普遍对矿业权估值结果不认可。目前,矿业公司在“新三版”遇到的困难就是最好的例证。
笔者以为建立我国的投融资市场基础是当务之急,建议尽快修改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和相应矿权估值规范,并使这些规范获得国内证券交易所的强制认可,以方便矿业公司上市,并带动证券交易所以外矿业市场的良性互动,从根本上解决市场投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