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评述

发布时间:2018-5-23 分享到:

我国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评述

陈  源

针对探矿权评估,我国以技术规范形式明确的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包括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其中,

勘查成本效用法评估价值=勘查重置成本 效用系数

这里,勘查重置成本主要基于有效实物工作量,以评估时点的价格来确定。勘查重置成本中可以增加其价格的30%作为间接的管理等费用。效用系数是指评估师对有效实物工作质量和工作安排的合理性给定的一个系数,据有关规定,该系数范围多在0.5—6.0之间,实际评估效用系数多在1.0—1.5范围。

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价值=勘查成本效用法评估价值 调整系数

这里,调整系数是基于6个方面要素由专家组打分获得,这6个方面的要素包括:区域成矿地质条件、找矿标志显示、矿化强度及蕴藏规模显示、矿石质量及选矿或加工性能显示、开采技术条件显示,以及矿产品及矿业权市场条件显示。依据有关规定的实际评估调整系数多在1.8—4.5范围。

国际上涉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技术规范以澳洲VALMIN和加拿大的CIMVal为代表,其基本要求是要用至少2种方法对同一项目进行市场值估值。在这方面,非洲和欧洲受澳洲影响,而美国和加拿大则相互影响。在矿业发达国家,涉及矿业权价值评估时,矿业项目分类不是按探矿权和采矿权项目分类,通常分类如下:

  • 早期勘查项目:仅仅完成少量勘查工程,没有资源量(不包括我国的334);
  • 高级勘查项目:已经完成一定数量的勘查工程,可以有资源量,也可以没有;
  • 预开发项目:已经完成相当数量的勘查工程,有资源量,潜在经济价值明确;
  • 开发项目:至少完成预可研,并决定矿山建设;
  • 生产项目。

如果按我国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项目分类思路,我国的探矿权相当于早期勘查项目—高级勘查项目—预开发项目。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成本法仅适用于早期勘查项目和高级勘查项目,部分适用于预开发项目。成本法适用于没有其它办法选择时的情况,这与我国目前对已获资源量项目的广泛和过渡运用形成明显差异。

通常,矿业发达国家的成本法包括:

  • 勘探评价联合系统/Multiples of Exploration Expenditure (MEE);
  • 评估价值法/Appraised Value Method;
  • 地学排序法/Geoscience Ratings Methods (如 Kilburn);
  • 地质风险评估法/Geological Risk Method(GRM)

勘探评价联合系统/MEE:

该方法的公式如下:

MEE评估价值=勘查费用基价 找矿前景提高倍数(PEM

这里,勘查费用基价指用重置成本法估算的已发生勘查费用,包括管理等间接费用,加未来强制要发生的费用。PEM指发现经济价值资源的概率赋值,范围在0—5,多数在0.5—3.0。与我国比较,MEE中的勘查费用基价与我国勘查成本效用法中的勘查重置成本基本一致,只是我国的勘查重置成本中不包括未来强制要发生的费用。我国地质要素评序法中的调整系数几乎与PEM一致。可以认为,我国的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实际就是地质要素评序法,与MEE方法大体一致。同等条件下,我国的估值结果偏高。

目前,MEE多在澳洲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地学排序法和其它估值方法,一般不使用该方法作为主要估值方法。MEE在加拿大矿业界是不被采纳的,尤其是立法人员,理由是矿权价值与勘查费用多少没有对等关系,用依据勘查费用获得矿权价值与矿权价值的市场价值概念是不一致的。在美国,成本法是不能作为主要的估值方法的。

评估价值法/Appraised Value Method

该方法的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法矿业权价值=已发生的勘查费用+强制将要发生的费用

这里,已发生的勘查费用+强制将要发生的费用大致等于MEE方法中的勘查费用基价,但不使用PEM,即在方法上,该估值结果要小于MEE。该方法在澳洲是不使用的,笔者的理解是其与MEE法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因为该方法的估值结果始终要低于MEE。

评估价值法在加拿大CIMVal规范中明确可行,实际使用也较广泛。但是,当地的证券交易所不认可将管理费用和强制将要发生的费用包含在该方法中。

地学排序法/ Kilburn

该方法的公式如下:

地学排序法矿权评估价值=基础购置成本×价值因子

这里,基础购置成本指单位面积(每平方公里)上获得矿权的费用,不包括勘查费用。因此,该方法与MEE有本质区别。价值因子则与我国地质要素评序法的调整系数逻辑相似。

地学排序法在澳洲使用广泛,但没有被加拿大的CIMVal规范推荐,在加拿大不常使用。

地质风险评估法/GRM

该方法较为系统涵盖了目前所有成本法优点,以更专业和更精确的途径来评估勘查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勘查项目矿业权价值,对预查和早期普查项目矿业权价值评估意义较大。该方法的原理是:首先要确定合适的基于区域地质条件下的期望发现的目标矿床地质模型。针对待评估矿业权,系统评估已取得的勘查资料,以确定现阶段期望发现目标矿床的概率。这些评估资料包括成矿物质来源、导矿构造、矿化强度信息和容矿构造特征。通过其它方法获得目标矿床的市场价值 (TV):

待评估矿业权的价值 (EV)=P TV-C

这里,P指从待评估矿业权到期望发现的目标矿床的概率,C为从待评估矿业权到期望发现的目标矿床已发生或计划要发生的费用。该方法实际上是市场法中的市场比较法与成本法的结合。地质风险评估法已在澳洲得到推广与应用,在澳洲以外的其他国家目前还没有被采纳。

由上述介绍可以看出,针对探矿权评估,我国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在整个国际矿业界存在下列不足:

  • 评估方法单一。我国的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实际就是地质要素评序法。矿业发达国家的相应技术规范通常会强调矿权估值的市场值概念和至少2种估值方法。我国的相应技术规范将矿权估值的市场值概念忽略了,容易演化为脱离市场实际的技术游戏。同时,不强调至少2种估值方法对估值结果的相互验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市场对估值结果缺乏信息和可信度。
  • 我国的地质要素评序法大体与澳洲的勘探评价联合系统MEE一致。MEE在国际上没有获得广泛认可,尤其是立法人员对其有不同的看法,即矿权的市场值与勘查投入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在澳洲,虽然MEE应用广泛,但其使用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因此,要认识到我国的地质要素评序法没有广泛的国际认可基础。
  • 我国的地质要素评序法存在扩大化和过渡运用的情况,导致估值结果明显偏高,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和最终形成平衡性的矿业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