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矿业投资的常见误区

发布时间:2018-5-22 分享到:

海外矿业投资的常见误区

陈 源

关键词:海外 矿业投资 常见误区

我国矿业对外投资的常见误区,依据笔者所见所闻概要如下,以期对将要实施和已经实施的对外投资活动有所帮助,部分问题可能总结不全,仅供参考。

对自身能力的客观评估不够充分

团队能力

  • 对早期资源勘查项目,海外投资公司的团队要具备基本的熟悉项目地语言人才和地质技术人才,其它如法律、财务、地质勘查等可通过委托形式获得服务。如果连当地语言都不熟悉,无论多好的项目也很难持久。对开发生产项目,或控股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公司的团队自身还要具备投、融资经历、上市公司管理和矿山生产经历等方面的人才。人才的标准强调的是经历与实践能力,而不是理论水平。个别公司获得海外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后,因相关人才跟不上,贻误了商机;
  • 海外投资公司团队自身的人才激励机制要明确,要能吸引到行业有经验和能力的各类人才,这类问题对开发生产项目尤为明显;
  • 海外投资公司团队中参与决策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要有项目所在国的属地人才,这是投、融资项目的必备条件。对此,很多投资公司认识不够。

市场定位、竞争优势与盈利模式:成熟的矿业市场通常包括三方:初级矿业公司、高级矿业公司和基金出资人/股民。初级矿业公司利用其勘查专业优势,以获取新的矿业权,并通过勘查投入使其增值,增值后将矿权交易给高级矿业公司来获利。高级矿业公司以生产为目的,以组织基建与矿山生产管理经验为优势,通过销售产品来获利。在矿业勘查和生产过程中,基金出资人/股民通过投资活动,以其从矿业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分得一份利益。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三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我国的多数海外投资公司对其自身的市场定位与竞争优势是没有概念的。有些不具有矿业投、融资经历的海外投资公司,在获得一个资源类勘查项目后,不清楚自己的市场定位和盈利模式,一心等待机会,加价转手给大型国有企业,结果浪费了时间,增加了投资成本而又未达到目的。或者,在没有任何矿山运作经验的前提下,着手矿山生产。

项目决策的行政色彩:矿业投、融资项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同时又涉及项目地法律、资源、基础设施条件、项目自身开发技术条件、社会和市场等风险,在投资决策时切不可感情用事。在项目决策前开展必要的由地质、采矿、选矿和经济分析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尽职调查团队,来较好进行风险识别,包括对假资料的甑别。如果海外投资公司的团队有能力解决或控制拟投资项目的风险,项目投资的成功率将大大增加。如仅仅依据某大学的地质教授的野外考察,就匆忙做出决定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教授与工程师能力侧重点不同)。或者,同时聘请几个专家会诊,由于我国文化习惯,通常专家们总是先肯定一番,然后用含蓄的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这些存在的问题容易导致信心十足的决策者忽略而产生决策失误。或者,在资源量不清的情况下,拍脑袋决策先建选矿厂再说等等。

退出预案:从商务决策角度来讲,在决定投入时就应该考虑好退出方式。比如,一个80%控股的资源类勘查项目,勘查成果随着勘查进展越来越好,此时,可以通过出让自己的股权来获得回报,并逐步退出。

国内经验的简单对外应用:将项目地所在国当成中国的一部分来进行思维和决策,依据曾经的经验,崇尚运气,藐视风险。比如国内矿业投资通常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当地关键性官员之间的关系,一旦出了问题就会获得一个缓冲或免于处罚的机会,这一潜规则在一些国家可能不好使,因为人家可能会将你的关系资金作为小费对待了。或者,海外投资的项目,其产品如金矿,不是你想拿回来就能拿回来的,因为人家有海关管理。海外矿业投资的回报是利润,不是矿产品。矿产品可以通过贸易获得,如果你有足够的国际贸易经验和独立的管理团队,将自己的矿产品出口到中国也是可以的。或者家族式管理,或家族式管理理念。

缺乏对项目地所在国投资环境的了解

外商投资的控股比例限制:一些国家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控股比例超过50%,如果通过其它形式来规避,可能对进一步的融资活动带来影响。

矿权的安全性:各国的矿业权形式多样,但不外乎分为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有些以特许合同形式约定的采矿权,在采矿前仍然存在对采矿活动的再次许可,只是在形式上多以环境(水土、安全)评估批准形式表现。矿权的安全性风险表现为:对探矿权延期限制、特殊矿种限制、开发可行性研究、存在获取采矿许可行政上的不确定性等。比如我国某邻国的资源法规定,其探矿权自签著日期起不超过3年,届满后可延期不超过2年。如果你在该探矿权的第5年通过交易获得,你有两种选择,一是快速通过做假资料的方式申请办理采矿权,二是放弃。因为你没有时间通过进一步勘查确认矿权的资源潜力。

土地权与矿权之间关系:多数国家的土地权私有,土地权与矿权是分离的,有了矿权,仍然要受土地权的约束。如果土地权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则矿权的进一步勘查和开发均存在潜在的问题。

其它如政府法律、环境保护、尾矿库设施和排土场安全、尾矿库闭库复垦、财税政策、外汇政策、用工规定、当地矿产品销售市场与渠道,或商务潜规则等可能对项目的基建和可持续发展构成重大影响。

矿山运营过程中的中国习惯

  • 不重视与项目地社区的关系:西方矿业公司普遍的行为是有计划免费为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如修路、架设供水设施、捐资助学,以及大力宣传如何保护环境、增加当地就业机会和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等理念,目的是获得当地社区的支持;
  • 全部或大部分雇用中国的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多数国家开发矿业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本国国民的就业机会,对外国管理人员,尤其生产工人人数有严格限制。与此相关的还有,习惯用旅游签证代替工作签证;
  • 不重视环境,偷排污水;
  • 不重视与工会的合作:比如非洲有国家的工人在入职二周后就享有罢工权力,要求涨工资。开除职工会受工会的约束,加班普遍要求涨工资是本来非常合理的要求;
  • 唯我独尊,不尊重项目地文化差异和信仰等;
  • 多重财务账目、或从国内私带大量外币用于生产作为流动资金支出等。

技术上的误区

资源的经济特性:我国的地质技术人员倾向性将我国的矿产工业指标要求应用到全球的各个角落,而忽略项目的开发条件和采选成本条件应该随项目所在地的不同而变化,容易导致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比如非洲大陆中部的一个中等品位铁矿,因为距港口过远(如大于800公里),只能汽车运输,当地又无外部供电等基础设施,这样的项目的资源是明显不经济的,即按照我国的工业指标要求应该是经济的,但当前实际不构成矿产资源。同样,一个相同品位的矿业项目,在我国内地可能是盈利的,但在西藏可能就不盈利,更不用说在海外。

项目地开发条件:包括外部设施条件和项目自身开发技术条件。对早期资源勘查项目,地质技术人员要在项目投资决策前完成简单的概念性模型评估。一个资源质量较好的项目可能因为外部交通、供水、供电、可能的村庄迁移成本,或项目自身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上存在的重大隐患而不能经济开发。

资源量/储量分类标准:我国海外投资公司习惯引进国内勘查队伍,并将我国的331、332和333资源级别分类标准推向全球。多数国家有其自身的资源量/储量标准,当项目由资源量阶段向矿山基建转换时,问题就可能会暴露出来。

资源的可选性评估:只有可选性的资源才有可能有经济价值,对早期资源量项目,简单的可选性试验是非常必要的。比如有色金属矿的高硫砷排放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当地政府一般不会批准将资源量项目转化为生产项目,即存在拿不到采矿许可的高风险。技术人员应提前化解,或警示风险,而不是事后诸葛。

可行性研究参数选择:我国的海外投资公司习惯引进国内设计院来进行海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而我国的设计院一般不会对项目地的投资环境、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闭坑成本、财税政策、机器设备报价、供电、供水和用工成本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通常的做法是依据国内市场水平加一个主观调节系数。这样的可行性研究在理论上只能相当于概略性研究程度,而概略性研究是不能作为矿山建设的依据的,如果作为依据,成功就是幸运的。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生产性矿山项目均程度不同存在这一问题;

矿业项目价值

  • 估值参照系错误:矿业项目的估值参照系应该是项目所在国的矿业市场,而不是中国市场。我国财大气粗的投资者习惯参照中国市场矿权估值水平,或以中国矿业市场的需求为导向,人为抬高,或扰乱项目当地的矿业市场,或盲目跟风、过多集中投资铁矿等项目;
  • 矿权估值与资源潜在价值概念混淆:矿权估值只是资源潜在价值的一部分,多数在5%左右;这一问题多发生在初次涉足矿业项目的投资者身上;
  • 拍卖,或交易获得的矿权:拍卖价或矿权交易价即为矿业项目价值,该价值通常为当地矿业市场的中等偏上水平,或就是当地市场的最高价。如果不进行新的投资,如继续勘查以获得更多资源量,或完成可行性研究后进行矿山基建,其项目价值在市场的某一时间点来说是没有增值的;

不难看出,上述常见误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熟悉矿业市场的基本原理,另一类是唯我独尊的思想和行为。矿业市场的投资活动通常由矿业发达国家向矿业不发达国家推进,而不是相反。与矿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矿业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这样的初级阶段矿业市场环境下成才起来的海外投资公司对矿业市场的理解也是初步的,目前海外投资的个别成功只能算是幸运和暂时的,前面的路还很长。所以,要取得海外矿业投资的可持续成功,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国内矿业市场,另一方面,立志对外投资的矿业公司要加快引进矿业发达国家的人才,尊重并深入了解矿业发达国家矿业市场的运作机制。知彼知己,百战不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