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源
2010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1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再次颁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1号)。该更新的通知第八条是:“固体矿产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 价款缴纳标准”,第九条是:“资源储量是指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减去永久矿柱资源量后,乘以平均开采回采率的资源储量”。其中,价款缴纳标准按品位和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如磁铁品位(mFe)不小于45%的磁铁矿价款缴纳标准是16元/吨矿石,调整系数是地下采矿取0.8。采矿回收率取值标准,如地下开采金矿,回收率取90%。经查证,冀政办〔2012〕1号通知已于2015年9月6日以冀政字[2015]50号通知形式予以废除。
2017年9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布了关于《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以磁铁矿为例,mFe不小于30%时,其出让收益基准价是8元/吨矿石,计价单位以可采储量计算。煤的探矿权出让时按资源储量计算,按采矿权基准价的50%计,即可采储量=资源储量 0.5,资源储量=(331)+(332)+(333)+(334)? 0.5。
上述行政通知实例反映的思路是:固体矿业权价款=资源储量 价款缴纳标准,或市场基准价,政府控制了市场基准价就相应控制了固体矿产矿业权价款。在此逻辑中,资源储量与矿产品是一样的,可以放到市场中去直接计价。
为了方便讨论,读者要明确: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价款就是矿业权的市场价值,只是将国家投入形成的矿业权的价值称为价款。资源量和储量在我国矿业界是不区分的,尽管矿权业主获取资源量和储量的投入成本相差较大。
不同地区的矿产品,如铁精矿,可以放到一个区域性的市场上来衡量价值,其与矿产品的产地几乎无关。矿产品的产地不同,通常导致铁精矿卖方运输成本不同。市场关注的是矿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即矿产品的价值=矿产品数量 与矿产品质量关联的市场当时的市场价。在此逻辑中,与矿产品质量关联的市场当时的市场价在特定区域和特定的时间段,政府可以对其以某种标准的方式来控制。目前,我国政府对成品油市场的价格指导就是这一逻辑。
与矿产品不同,资源储量的价值不能脱离其产地,即不同矿床之间的资源储量价值没有简单直接的可比关系。对于拥有相同资源储量数量的任何两个矿床,如果其矿化体形态、资源控制程度、开发技术条件、开发外部条件等的不同,其市场价值是不同的。极端的实例是,一个拥有难选冶资源储量的矿床,或存在大量溶洞透水,或地表土地问题导致无法开发,或进入项目区道路过长、架设输电线路费用过大等原因都可能导致项目是不经济的结果,即所谓的资源储量价值可能就是零。
矿业权的价值就是矿业权范围内经济的资源/储量的价值,该价值的实质是资源储量带来的收益价值。对一个具体的矿床来讲,矿业权价值与经济的资源/储量数量成正比关系。但是,即使同一类型的资源,不同矿床的矿业权价值与经济的资源/储量数量之正比关系是不同的,彼此有时相差很大。用同一个市场基准价去简单化测算不同矿床的矿业权市场价值,结果将是对矿业权市场概念的严重扭曲。
所以,不能将资源储量与矿产品的属性等同,矿业权的价值不能简单用所谓市场基准价来统一测算,否则还要可行性研究和项目价值评估干啥?笔者建议: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谋划策的技术部门应该首先调查一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走过的路,再反省一下自己的建议是否是专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