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RC 2012规范解读

发布时间:2018-5-22 分享到:

JORC 2012规范解读

陈  源

由澳大利亚采矿与冶金学会、澳大利亚地质科学家协会和澳大利亚矿物委员会三家矿石储量委员会提交的JORC规范,不仅获得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认可,还获得矿业发达国家证券交易所的广泛认可。在亚洲,香港证券交易所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明确认可JORC规范。许多专业技术人员阅读完JORC规范后,仍然弄不清JORC规范的具体要求,或弄不清啥情况下不能满足JORC规范要求。实际上,JORC规范涵盖了我国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调查技术要求与勘查标准(GB/T13909-2002)和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等规范要求。

与我国2008年颁布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对应的内容:即JORC规范资质人制度。JORC规范与我国资质管理条例有以下明细区别:

  • 资质人为自然人,受JORC规范认可的行业协会约束。只是规定了资质人的最低要求,而是否满足资质人要求要由资质人自己提供依据证明其资质的合格性,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 强调资质人在业务能力上的胜任性,并赋予资质人对原始资料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矿体解译、资源量/储量级别分类等有很大的裁量权;享有对公众发布勘查技术报告的签字权;JORC规范的资质人在概念上覆盖了我国有勘查资质的地质队和有资质的矿产储量评估师的双重职责。
  • 强调资质人需要遵守两项强制原则:实质性和透明性。实质性是指资质人在报告勘查成果时享受的裁量权的对项目最终结果如矿权价值,不能构成实质性影响,如导致30%以上的误差,即视为违背实质性原则。透明性原则是指资质人不得误导、故意忽略关键性信息。此二原则主要用于防止资料作假或过度包装。

与1999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对应的内容:即JORC规范对勘查结果、资源量、储量和可行性研究的概念规定,这些概念与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大体一致,只是更明确而已。

与2002年固体矿产调查技术要求与勘查标准对应的内容:即JORC规范对地形测量、工程布置与施工、采样、样品安全、样品加工、测试、资料整理、矿体外推、资源量边界品位确定、资源量估算、储量边界品位确定、储量转换等方面进行了最低要求规定。总体上与我国的技术要求大致相当,但有如下区别:

  • 资质人对样品采集、加工和测试过程负直接责任,而不是由基本样化验室来负直接责任。同时还强调样品采集后到移交到样品加工车间前的安全性,以防止此段期间行为不规范的可能性;
  • 所有采样部位要有定测的编录资料和照像资料;
  • 与我国的内检样不同,增加了质量控制程序要求,即插样。插样类型包括野外重复样、粗空白样、粗碎重复样、粉末重复样和标样等,以有效检查基本样样长的代表性、加工污染、样品加工时缩分的代表性、以及测试误差等,实际增加了在原始资料获得过程中的行为不规范的难度;
  • 原始数据即所有勘查成果要数据化。

与我国2002年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对应的内容:我国地质技术报告编写的指导思想实际上仅仅强调地质队的勘查工作,与JORC规范规定有较大出入,表现如下:

  • JORC规范强调资质人对原始资料在技术上负责,而投资人对原始资料在法律上负责。如果资质人没有参与原始资料的获得过程,则资质人在报告勘查成果时需要开展必要的查证和验证工作。JORC规范下的资质人强调地质、采矿、选矿和技术经济人员等胜任性资质人的参与。
  • 我国的地质技术报告通常按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和资源/储量核实等五类进行报告,而JORC规范按勘查结果(预查)、资源量和储量三类进行报告。
  • 在报告内容上,JORC规范下的勘查结果报告与我国的预查报告大体一致,只是仅允许报告勘查结果,不允许估算资源量。JORC规范下的资源量报告与我国的普查、详查和勘探报告基本一致,只是不涉及可行性研究内容。不同点是我们的普查、详查和勘探报告强调分别与概略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分别对应,实际情况是很难做到。如详查阶段通常是先完成详查报告,再开展可行性研究,很少出现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去完善、完成详查报告终稿。JORC规范下的储量报告涉及对可行性研究内容的审阅,因此报告中将增加:采矿设计与储量转换、选厂及附属设施设计、矿山基础设施、环评与安全生产、基建投资与运营成本、经济分析与风险评估等章节内容。我国地质队技术人员单一,很难完成满足JORC规范要求的储量报告。

JORC规范赋予资质人非常大的裁量权,但是其裁量权是受约束的。下列任一情况的发生即视为违反或不能满足JORC规范要求。但是,JORC规范本身没有对违反或不能满足JORC规范的处罚规定。

  • 资质人要有依据声明自己是合格的资质人。如果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而声明自己是合格的资质人,则签字的勘查技术报告是无效的,或承担来自行业同行的指责。
  • 资质人违反了实质性原则或透明性原则。例如一个正在开采的项目在缺失确认消耗资源量依据的情况下报告了资源量,即视为违反了实质性原则。例如某项目完成了10个钻孔的施工,其中1个孔不见矿,去掉不见矿钻孔,矿化体的连续性更好。在此情况下,如果该不见矿钻孔资料没有反映到原始数据库资料中去,则视为违反了透明性原则。
  • 资质人违反了勘查结果、资源量、储量和可行性研究的概念。如资质人将低于选矿试验尾矿品位的矿化,或因埋藏过深导致明显不能经济开发利用的矿化(呆矿)作为资源量来估算;或者在缺失可选性试验资料的情况下报告控制的、甚至探明的资源量;或者在没有开展任何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转换了储量等。
  • 资质人对原始资料合格程度的认定和对矿体的圈定等技术行为不能违反一般行业标准,否则签字的技术报告涉及违规行为,受到行业同行的挑战。例如没有完成采样工程专业测量;因岩芯采取率过低或样品加工污染,并导致90%以上检查样品位误差大于30%时仍然估算控制的甚至探明的资源量;在缺少主控矿因素的前提下仅凭见矿工程圈定矿体等等。一般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是,如果第二位合格资质人替代第一位资质人来完成同一项工作,俩位资质人的结论以及资源量估算和储量转换结果应该是大体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