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满足中国勘查规范的要求了吗

发布时间:2022-6-19 分享到:

你真的满足中国勘查规范的要求了吗

陈  源

在非财政性勘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我国的勘查单位经常会自信地强调他们完全满足了中国勘查规范的要求,本文的目的就是来梳理一下实际执行普遍性情况,以期更好地帮助你提高勘查成果质量。

我国的勘查规范属大陆法系,是政府主导下的规范体系,本文讨论的勘查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如下:

  1.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 17766-1999》;
  •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 13908-2002》;
  •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18341-2001》
  •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 33444-2016》;
  •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 25283-2010》;
  •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GB/T 12719-1991》。

 

  1. 行业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颁发:
  •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Z/T 0078-1993》;
  •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技术要求/DZ/T 0079-1993》;
  • 《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 DZ/T 0205-2002》等;
  •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

国家标准有强制性国家标准(GB)和推荐性国家标准(GB/T)之分,涉及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规范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而地质勘查类多为推荐性标准。这也可以理解为工程类(engineer)容易实施强制性标准,而地质勘查类(geo-scientist/geologist)存在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只能实施推荐性标准,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技术人员贡献其技术性判断。从法律层面理解,国家标准属“上位法”,行业标准属“下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也就是说,在勘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对行业规范的理解,要系统去理解。此外,在这些规范中,《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是纲,是其它规范的基础。

依据笔者的工作经历,罗列以下在勘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较普遍没有执行技术规范的现象:

  1. 探槽编录

探槽和坑道编录在业内按工作程度可进一步分2种,一种是大比例尺(1/100-1/200)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编录(logging),多用于地质勘查;另一种是小比例尺探槽/坑道(小于1/200)填图 (mapping),多用于矿山基建或矿山生产。小比例尺填图的重点就是区别不同地质(矿化)体或构造之间的界限。我国目前的探槽编录工作普遍存在大比例尺填图现象,对比例尺的规范要求视而不见,其工作性质不属于编录工作范畴。

 

  1. 采样的代表性

在概念上,采样的代表性包括样品的原地代表性和空间分布上的代表性。其中原地代表性的含义有2点:一是同一采样方式先后2次的采样结果,或同一采用方式不同人员的采用结果应该是相近的;二是不同采样方式的采样结果也是相近的。否则,原地代表性就不能成立。造成原地代表性问题的实质是最小样重是否合理,低于最小样重时则不具有原地代表性。所以规范规定采样规格应通过试验或类比确定,同时要对不同采样方式的结果予以检验。当前多数勘查单位的技术人员对规范的上述技术要求既没有理解,也没有执行。笔者曾评估一个厚度不大于0.5米含粗粒金脉状金矿项目,该项目钻孔穿矿岩(矿)芯直径是46毫米,不穿层半芯取样。在同一成矿空间的矿体中,坑道用10 3厘米规格取样。结果是:坑道样品的统计品位中位数是钻孔统计品位中位数的5倍,而坑道的测试结果与采选结果能够呼应 (reconciliation), 显示钻孔取样品位的代表性严重不足。对此,整个勘查团队坚信:他们严格执行了规范,不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很无语!

 

  1. 样品的安全性

样品的安全性是指从样品原地采出到移交样品加工车间(化验室)之前这段时间内要明确各自职责,杜绝造假空间。规范规定“样品的包装、运输、接收、保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多数勘查单位对此没有相应的执行层面的措施。近年来的勘查资料造假多数与此有关,即在从样品原地采出到移交样品加工车间之前这段时间内通过人为加进精矿来提高品位等,发生问题后勘查单位坚称自身没有责任,完全执行了规范要求。

 

  1. 基本样加工

样品测试质量问题多数情况下来自样品的加工流程。规范规定:“样品制备前应测定缩分系数K值”。行业规范推荐性的K值系数不是强制性要求,更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去机械性执行,尤其是发生问题后技术人员有责任客观执行规范要求。笔者没有见过有勘查单位来试验确定K值,或要求样品加工单位来试验确定K值的情况。

 

  1. 小体重数据测定

业内要求明确体重数据是湿重数据,还是干重数据。规范通常要求是当湿度不大于3%时则不需对体重数据进行校正。多数勘查单位会同时给出湿重数据和湿度数据,就是不给出干重数据。为提高小体重数据的测试精度,部分业主特委托国际知名化验室在中国的实验室来测定,结果也是入乡随俗,就是不给出干重数据。

 

事实上,多数技术人员不明白实现干重数据的措施。

 

  1. 勘查类型

确定勘查类型在功能上类似在地质统计学上拟合变差函数,规范规定:普查阶段要与同类矿床类比确定,在后续勘查过程中要验证勘查类型的客观性。依据规范体系精神,资源量级别的概念是确认勘查类型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抛开资源量级别概念的勘查类型就是空中楼阁。在实践过程中,除行业性规范DZ/T 0214-2002规定的矿种外的其它矿种多数情况下是拍脑袋的行为,并实质性忽略(绕过了)资源量级别的概念,即在此情况下,非技术人员也能确定资源量级别。事实上,确定资源量级别的技术人员要对采矿生产要有一定的认识,至少能掌握矿山地质的基本知识,因为地质勘查是为采矿生产服务的。否则,地质师给出的资源量级别与采矿工程师理解的资源量级别是各说各话。

20年前在甘肃发现了世界级金矿,曾轰动一时,但是现在不能形成规模性生产,即为上述原因导致。

  1. 矿体圈定

整个规范体系始终强调的是为矿山开发提供真实、客观的地质资料。行业推荐性规范针对矿体圈定的规定不应该理解为强制性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事实上形成了强制性执行程序,并导致资源量估算结果的简单化、理想化和最大化,部分与客观实际(采矿需求)脱节。同时还忽略了(绕过了)地质认识(矿体的连续性)、控矿因素、矿床成因等在资源量估算过程中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显然,信誓旦旦强调完全执行了技术规范,实际则不然。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对规范体系没有深入理解,缺乏深入思考,知识面单一,存在以点盖全、人云亦云的现象。机械性执行规范,还自信心满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