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勘查开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概念歧义讨论

发布时间:2018-5-22 分享到:

我国勘查开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概念歧义讨论

陈  源

诚信在概念上指言而有信,言行一致,属道德层面和非法律层面范畴。诚信体系包括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与诚信概念对应的就是失信,失信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自1998年起,我国勘查开发领域正式启动了市场化建设的征程。至今,地勘队伍的“身子”仅仅向企业化迈出了半步,而“脚”已轻易进入市场化经济。设计院和矿权人已完全进入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务院自2007年正式启动了诚信体系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自2008年起也相应启动了诚信体系建设过程。目前,依据笔者判断,我国勘查开发领域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总体上仍然处于讨论阶段。本文侧重笔者关注的若干概念歧义提出笔者如下理解。

勘查开发领域诚信体系涉及的参于主体

应该包括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地勘队伍、可研设计院和矿权人(探矿和采矿)等企业,以及技术人员等自然人。同时,在业务上应该覆盖勘查、可研、采矿生产、闭坑和矿权估值等整个业务链。因此,诚信体系的建设不能仅仅针对地勘队伍和地质技术人员。

因为失信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诚信体系的建设必然涉及与现有体系的冲突。同时,勘查开发领域诚信体系的矿权人能否最终完全融入现有证券交易市场体系(部分采矿权人已能进入)将直接影响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深度。从政府行业管理的角度,政府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诚信体系建设框架性设计、诚信体系建设程度在市场化发展过程中的“平衡点”,以及从行政层面明确负责诚信体系建设的行业协会等。

诚信、失信与违规之间界限

市场条件下,诚信范畴的确定是有约束条件的。比如一个地勘队伍去执行一个固体矿产(矿床)的勘查,所获取资料与客观实际之间、以及所获取资料与最终报告之间尽管执行了某种技术规范,其误差是始终存在的。这种误差有造假与非造假动因(包括资料包装),其结果均可能产生争议性违规和争议性非违规的后果。任何争议性违规和争议性非违规的后果均属失信行为。在我们现有体系中,因为地勘队伍是有资质的,他声明符合了某技术规范要求,这样,这个误差就被忽视了。仍而,在市场条件下,诚信的认定是需要明确的,即所谓实质性原则。

实质性原则就是指所获取资料与客观实际之间、以及所获取资料与最终报告之间的误差在一个可允许接受的范围之内。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相应法规中有规定,即实质性原则上的误差要求不大于10%,意思是任何一个合资格人最终报告所对应的矿权价值与任何其他合资格人同行依据同样的资料所得到的矿权价值之间,其误差不能大于10%。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资源量和储量的估算特点,8%和12%的实质性误差可能是争议性的,但20%或30%的误差就不存在争议了,即明确违反了实质性原则。

判断是否违反了实质性原则,还要通过是否执行透明性原则来确保验证实质性原则的可操作性。透明性原则是指报告所提供资料的详细程度足够其他合资格人同行来验证其实质性。

明确违反了透明性原则即从诚信范畴跨入失信范畴,此时对已跨入失信范畴的判断是存在争议的。但是明确违反了实质性原则即可判断从诚信范畴跨入失信范畴,不存在争议。

失信与违规也是有界限的,失信不一定等同于违规,即失信有产生违规后果和不产生违规后果的区别。不产生违规后果的失信行为由负责管理合资格人的行业协会依据行业协会的道德规范来处理。产生违规后果后的失信行为将导致违规处罚,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有造假与非造假动因区别。有造假动因的违规后果,其合资格人直接接受违规处罚,负责管理合资格人的行业协会要协助获得涉案合资格人违规处罚的依据。非造假动因的违规后果,其合资格人由行业协会来处理,但向合资格人指派任务的企业(通常为矿权人)要承担违规处罚责任。

行业协会、会员与资质

市场条件下的资质与现行地勘队伍资质是两个安全不同的概念。现行勘查资质如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意味获取该资质后的地勘队伍能完全胜任所有固体矿产勘查活动。在市场条件下,会员资格(合资格人)只是最基本的执业门槛,不能证明你对所从事具体业务是合格的,获得会员资格后,会员需针对其从事的具体业务要公开提供自己的经历和能力,即自证其合格性。因为是公开自己的经历和能力,这方面的任何失信行为将可能受到同行的监督与举报。

目前,我国亟需建立由合资格人签字技术报告作为矿权价值评估或交易依据的市场机制,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规则中制定矿业项目由合资格人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制度将对该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起决定性作用。无市场需求的合资格人将失去加入行业协会的动力。

行业协会的权利来自会员,会员自愿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对非会员没有制约权利,对会员的制约主要依据协会制定的道德规范。行业协会对其会员享有一定的处罚权利,但这种处罚属道德层面的和非法律层面的处罚,其处罚本身不能超出违规、违法的范畴。行业协会不是政府执法机构。

作为行业协会,应尽可能将行业内所有相关技术人员囊入会员资格,这样对整个行业的良性运作,其贡献是最佳的。为此,笔者不主张通过考试来排除一部分技术人员于行业协会之外的做法。会员可以分级,如会员与资深会员等,高级会员可以通过考试等形式,不同等级的会员可以享受不同的权利。如AusIMM 资深会员及以上级别会员才能签字加拿大的NI43-101标准技术报告。

合资格人市场需求、会员和行业协会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相互依存体系,在缺失合资格人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会员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动力,行业协会对非会员是没有诚信约束力的。脱离合资格人市场需求的情况,与现在我们是中国地质学会的会员情况是一样的,只是将这里的会员名称变成合资格人而已,其实际意义非常有限。

技术规范及失信行为的有效惩戒措施

目前,涉及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性法规和技术规范如下: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 《固体矿产调查技术要求与勘查标准(GB/T13909-2002)》,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DZ/T 0033-2002)》,国土资源部
  • 《可行性研究规范编制规范》, 行业协会
  •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上述规范类似于澳大利亚的JORC规范和Valmin规范,除《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为法律外,其它均为推荐性技术规范。针对市场条件下的诚信体系建设,上述规范需要修改和更新。比如,在市场条件下,资源量和储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获取资源量与获取储量的成本相差较大,在现有技术规范中,资源量和储量概念是混合在一起的。

技术规范与行政法规是平行的两条轨道,在市场条件下,技术规范由行业协会制定和更新,行政法规由政府指定。

技术规范不是行政法规,违反技术规范属失信行为,不一定违法。只有行政法规才能对违规、违法制定惩戒措施。为提升违反关键性技术规范的违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通常通过行政法规来实现。比如,在澳大利亚,JORC规范和Valmin规范均属技术性规范,由行业协会制定,但通过证券投资法规(ASIC法规)来实现违反JORC规范和Valmin规范的失信行为的惩戒。

违规、违法的法律惩戒标准对个人和企业是不同的,即个人的非造假动因的违规后果要由关联企业来承担。

目前,我国对违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是碎片化的,亟需在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整合和系统化相关法律层面的规定。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

目前在我国现有运行体系中,质量保证由技术规范代替,质量控制由有资质的化验室(内检样和外检样)来代替。该运行体系的带来的失信问题可用“合规失信”来描述,即满足规范要求后产生了失信后果。比如勘查一个内生型铅锌矿,依据组合样多元素测试结果发现其伴生稀有金属矿产超过了规范规定的品位,因此估算了相应的伴生资源量。实际情况是不存在伴生资源量,因为地质人员没有对多元素测试手段提出具体要求。因为涉及成本问题,化验室可能没有对所有伴生元素使用标样来校正。

在市场条件下,所有质量问题均需合资格人负责,合资格人需要自证其质量的合格性,而相应技术规范避免规定具体指标,推荐性指标由工作指导手册来提供。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就是约束合资格人自证其质量合格性的强制性手段之一。

责任追究制度

勘查开发领域在业务上通常为团队协同机制,我国现行体系中缺失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容易导致上游失信后果向下游的传导。比如项目负责人应该成为项目团队第一责任人;勘查合资格人要对采样工程、样品加工和测试质量以及数据录入负责;资源量估算责任人要以资源量估算声明形式对所利用原始资料质量的合格性查证和资源量估算结果负责;储量转换责任人要以储量转换声明形式对所利用的可行性研究程度查证和储量转换结果负责等。

责任追究制度是阻断上游失信后果向下游传导的强制性手段之一。

尽职调查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

我国现行体系中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是不明确的、缺失的。

尽职调查制度也是阻断上游失信后果向下游传导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当矿权发生交易时,尤其是涉及矿业项目上市融资时,尽职调查技术报告为行业强制性要求,与制造业有明显不同。通过尽职调查,失信行为将暴露在阳光之下,并失去向下游传导的机会。

风险评估是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强制要求之一,也是矿权估值的基础。离开风险评估的矿权价值评估可能已经失去了诚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