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源
我国现有矿产资源法为1986年制定,该大法首次提出了矿业权的概念。然后我们花了11年时间统一认识,于1998年底矿业权首次落地开花,并相应起步了中国的矿业权市场。伴随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央政府于2013年首次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期望中国经济能融入全球市场,并能引领全球市场。
矿业权市场是整体市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近年来,中央政府持续推进去除矿业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诸如矿产资源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质等一并取消。2018年国务院正式废止了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依笔者理解,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已经被推动走向完全的市场经济之路。
当前,一方面面临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压力,另一方面又面临自1998年以来市场化道路上遇到的新问题,比如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政府对资源的管理方式、定位、矿权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花样繁多的资料造假、勘查报告内容和质量等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市场要求等等。对此,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不太熟悉市场规则的技术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市场经济”的恐惧,留恋“计划经济”方式、方法。2016年颁布的《固体矿产勘查规范》(GB/T33444-2016)就是针对市场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在技术规范层面所作的一次努力。显然,这一努力不能如期所愿。
笔者以为,面对当前市场化改革要求,我国矿业界的技术规范亟需调整、更新,以适应市场要求。笔者理解的主要亟需更新问题概要如下:
资源量/储量分类不能与合资格人和可行性研究概念分离
现行资源量/储量分类规范(GB/T17766-1999)对资源量和储量之间的概念是有区分的,但是在现行所有配套技术规范中,资源量和储量之间的概念是没有区分的。矿业权价值主要依据查明的资源量、储量以及相应的资源量和储量级别来进行评估,依据不加区分的资源量和储量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资本市场一定会敬而远之。事实上,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能满足市场条件的“储量”,政府在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上实质上在管理资源量。
同时,资源量/储量分类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过去,在行政上靠管理勘查资质来确保资源量的质量。或者说,技术规范很少涉及规范执行人问题。现在“勘查资质”的概念已经废止,承担资源量/储量分类成果责任的合资格人就是绕不过去的问题。因为,资源量/储量估算成果与合资格人专业能力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涉及资源量/储量的分类规范自然不能将其分开。现行资源量/储量分类规范(GB/T17766-1999)就没有涉及资源量/储量估算责任人问题,显然不能满足当前的市场要求。
另一方面,储量与可行性研究概念也密切相关,现行资源量/储量分类规范针对储量与可行性研究的概念进行了框架性规定。然而,我国矿业界至今还没有系统化的可行性研究规范,可行性研究由设计院执行,矿业的行业管理又不涉及设计院。因此,现行储量与可行性研究之间关系是脱节的,实际上也没有付诸实施,或者说,可行性研究工作在跟着勘查报告起舞。储量与可行性研究之间关系对习惯于当前资源量概念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全新的概念,在行动上始终是抵触的,改革阻力较大。
因此,市场条件下,更新技术规范中的关键性概念,并细化、明确合资格人的技术能力、经历和责任等要求是当前的迫切要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之一。
地质勘查的目的是为矿山开发,不仅仅是满足规范要求
我国勘查行业的技术规范具有系统化和覆盖面广的特色,绝大部分内容在技术层面是有价值的和可取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勘查规范在逻辑上已偏离矿山开发的目的,导致时常发生满足规范要求,不能满足矿山生产要求的结果。过去,还因为拥有勘查资质的优越性,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些不正常的结果。
在市场条件下,技术人员给出的资源量和储量结果始终需要获得可行性研究和矿山生产的检验和制约,也可以说,可行性研究和矿山生产要求的资源量/储量级别决定技术人员给出的资源量/储量级别结果的合理性,而不是相反。 我国现行规范中因为与可行性研究和矿山生产脱节,可行性研究工作迁就勘查报告。同时,勘查报告始终在自我封闭的环境下强调满足勘查规范要求的重要性,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这些逻辑不能为市场认可,亟需调整、更新。
勘查资料的质量控制以及技术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措施
在形式和逻辑上,我国的勘查资料是有质量控制的,比如:
- 勘查规范有明确的技术指标,例如岩芯采取率要求;
- 有资质的化验室承担样品的加工与测试,强制性的内检样和外检样要求;
- 有针对勘查单位的质量管理规范,即常说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等;
- 勘查报告需要经过专家组的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在政府部门备案。
在市场条件下我们可以看到下列现象:
- 在收到业主单位资料真实的承诺书后,勘查单位盖章认可,即勘查资质的商业化收益转换;
- 多数非财政类项目缺失以勘查单位为名义的质量检查,即常说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实际没有得到执行;
- 当品位数据出现问题时,勘查单位与化验室之间相互推诿,各自均能找到执行规范的依据;
- 当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勘查单位自身声明满足规范要求的认定,以及针对勘查单位的处罚措施等均不能有效实现。在现有体制下,一个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勘查报告一样可以通过所有验收程序,并能在政府部门获得备案。发现问题时很难有效解决。
在市场条件下,同一技术规范至少要有二方面的内容,一是技术要求,二是对执行人(合资格人)的约束。在涉及地质勘查的技术内容要求时,与我们现行相应规范不同的是增加了需要提供能证明自身工作成果质量的针对性依据,即质量控制依据。我国规范的逻辑是满足规范制定的技术指标就完成任务了,人家要求你要提供针对性质量控制的结果来证明你的工作成果是合格的,并能经得起同行的审查。
在市场提条件下,涉及执行人责任时,整个勘查成果的责任要由具体自然人(合资格人)负责,包括所有相关工作的质量,比如勘查工程质量、采样、样品加工、测试等全方位。同时,还需明确描述或记录技术人员的相互监督、制衡结果,此处概要如下:
- 原始数据产生、收集与归档:要求记录此过程中不同技术人员之间的相互交叉检查、更正与签字,合资格人最终验收、签字。在原始数据产生、收集与归档过程中,其具体实施的技术人员与合资格人之间需要有制衡关系,比如勘查工作具体由业主单位执行,合资格人为第三方聘请;
- 业主单位负责获取的勘查数据库要受负责实施可行性研究设计院的技术人员制衡;
- 出具资源量估算和储量转换的合资格人要对原始数据的质量实施尽职调查,只有在没有发现实质性质量问题时才能实施资源量估算。在涉及储量转换时,需要对由设计院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只有在没有发现实质性质量问题时才能实施储量转换。同时,合资格人要记录资源量和储量模型的具体执行人、检查人,并提供同行审阅自己的结果(签字)。
我国现行规范显然缺失对执行人(合资格人)的约束, 三级检查制度与勘查规范也是分离的。如果能参考市场条件下的某些有益技术规定, 同时能采纳上述技术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衡措施,必将更能适应市场需要。
样品的安全性
勘查资料的造假在很大程度上出现在样品的安全性环节,即样品采集后至移交化验室之间。西方的技术规范强制要求明确样品安全性的责任人及相应措施。我国现行规范因为在“计划经济”理念下制定,至今还没有这一概念。
技术规范的运行机制
在我国,技术规范本身是不包含处罚措施的,在形式上由批准颁布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局)监督执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监督行为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效果不好。
在市场条件下,技术规范本身一样不包含处罚措施,制定技术规范的行业协会更不会去监督实施。他们依靠的就是行业协会对合资格人的诚信管理,包括处罚。同时,技术规范中规定了实质性和透明性原则,合资格人不得违犯实质性和透明性原则。
通俗来讲,实质性原则就是一个合资格人自己证明自己合格的成果要由同行来评判,出了问题就得由该合资格人负责,其处罚措施由其所属行业协会来实施。透明性原则就是任何一个同行能从合资格人提供的成果中获得任何其想获得的资料来对合资格人的成果和质量进行评判。这一过程的运行是畅通的。如果不是,则合资格人可能违犯了透明性原则。
可以看出,市场条件下的技术规范的运用靠的是市场本身,是技术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衡。这样,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可能最低、效果可能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