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该属于预可研程度分类
陈 源
我国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1999年颁布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GB/T 17766-1999),该规范对资源量、储量和可行性研究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可行性研究依可研程度从低到高可进一步分类为:概略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概略性研究为概念性模型研究,预可行性研究要求主要的技术性方案要通过优化程序来选择,而可行性研究要求尽可能全部技术性方案要通过优化程序来确定。该规范没有对可研涉及的基建投资和成本数据估算误差进行明确规定。1999年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矿产勘查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概略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基本要求,部分还明确了基建投资和成本数据估算误差,如预可研程度投资估算误差不大于25%,可研投资估算误差不大于10%,可研成本数据估算误差不大于10%。依据笔者的理解,我国1999年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中有关可行性研究的概念及其进一步分类要求,与矿业发达国家的相关规范(如JORC规范)要求是基本一致,并能相应对应的。
在我国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常常遇到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山初步设计报告等,这些报告与1999年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中的可行性研究规定如何对应呢?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可以依据其可研程度从低到高进一步按照概略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分类对待?
目前,开发利用方案执行的最新标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1999年以行政管理通知形式(即不属规范)发布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该要求没有参照1999年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中的可行性研究概念,对可采储量的确定没有提出明确的采矿设计要求和主要技术方案的优化论证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的是各工业部门制定的规则,其中有色金属矿山执行的是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于2001年颁发的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试行)。该试行原则没有参照1999年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中的可行性研究概念,并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资源量/储量概念混用,333资源量可按比例转换为可采储量。但是,该试行原则强调了主要技术方案在设计过程中的优化要求,在基建投资和成本估算方法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工程预备费用误差范围15-25%(大致相当投资估算误差要求)。矿山初步设计报告执行的也是各工业部门制定的规则,其中有色金属矿山执行的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7年颁布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原则规定(试行规范)。该试行规范同样没有参照1999年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中有关可行性研究概念,但要求初步设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对基建投资和成本数据的确定要求提高为概算,而不是可行性研究试行原则中提及的估算。
上述概要介绍表明,目前在我国矿业界实际执行的有关可行性研究方面的报告基本没有理会1999年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要求,或者说,1999年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在我国矿业项目的基建开发阶段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依照1999年颁布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对可行性研究的概念,我国目前执行的开发利用方案大体上相当于概略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当于预可行性研究,而矿山初步设计相当于 可行性研究程度。当然,具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的可研程度可能因为目的不同如应付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而存在较大幅度的差异,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研程度可能仅仅相当于概略性研究程度。要知道,1999年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规定,概略性研究是不能用来将资源量转换为可采储量或预可采储量的。介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尽快加强1999年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在我国矿业界的基础性指导作用,即所有其它规范应统一到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中来,这样能有效改善我国的矿业权投融资环境。